(一)案例一:X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015年8月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登記為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檢查發現,公司管理的某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通過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有限合伙企業匯集多名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投資者資金直接投資于公司私募產品,導致應當穿透核查的最終投資者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監管部門于2016年6月對X公司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規定的行為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于2016年10月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對X公司給予警告,處以三萬元罰款,并對X公司法人代表W某處以二萬元罰款
(二)案例二:X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辦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登記為創業投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公司管理的部分產品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書面評估,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導致所管理的某只基金面向18名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情況。
2016年11月,監管部門對X公司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規定的行為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移送稽查立案調查。
(三)案例三:X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4年6月辦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登記為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X公司法人代表K某在業內有較高知名度,擁有較多“粉絲”,X公司主要向K某的“粉絲”們銷售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檢查發現,X公司未對所管理的產品進行風險評級,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書面評估,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某些投資者年齡已達70歲以上,風險承受能力較低,但購買了X公司所管理的風險程度較高的股票型私募基金產品。
2016年11月,監管部門對X公司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規定的行為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四)案例四:X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014年10月辦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登記為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檢查發現,X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調查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簽署日期是檢查組進場前夕。經了解,X公司在向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產品時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要求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所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資料均為事后補簽。
2016年11月,監管部門對X公司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規定的行為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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